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通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虽然签订,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先合同义务即指自缔约各方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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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级案由,是“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一个案由。按照主流观点,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通常是合同未签订,或者即便签订但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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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当事人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也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按照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独立的案由,与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类型合同纠纷案由有显著区别。诉讼时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不要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来确定案由。
缔约过失是一种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是当代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市场交易中,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缔约合同无过错一方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强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实质上,缔约过失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依照我国《民法典》第500、501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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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想获得对方的技术参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商业秘密等,而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合作的真实意思。与对方洽谈合作只是借口,实则获取对方商业信息,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比如A公司和B公司正为一个合作进行磋商,B公司的竞争对手C公司知悉后为了阻止AB合作,就以更优厚的条件与A公司磋商,B公司退出后,C公司又不同意以之前允诺的优厚条件与A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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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比如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或者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或者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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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或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信息,比如技术参数、产品配方等,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可以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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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即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任何一种民事责任都有其一定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损失的存在,但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之前,首先要对缔约过失的损失范围进行界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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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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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
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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