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
2. 《刑法》第83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8 条规定,对
4. 死缓执行期满后,死缓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 25 年有期徒刑,取决于是否有重大立功。
5. 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如果假释被撤销了,则罪犯需要执行剩余刑期。
6.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7.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8. 对于
9. 《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真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单独定罪处罚,不能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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