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因此应销售方延迟交货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不需要开具发票或红字信息表。但如购买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租赁房屋可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发票,按照5%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房东转售水、电,可代开销售发票,个人销售水、电征收率为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和新客户并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发票开具的原则为据实开具,您按实际的电话号码填写。 文件下载可在浏览器内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发票开具可参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如2018年发生的业务,当时未开具发票,您现在也可要求对方补开发票。补开发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和纳税义务发生时一致。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度内,5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后,税率调整为16%。小规模销售货物适用的征收率为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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