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源起于19世纪的美国,后被英国、意大利等诸多国家移植引进。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确也存在。那么对于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先来看看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一、量刑减让式的辩诉交易
2001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本案被告人孟某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孟某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与王某一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混乱中致被害人王某小腿骨折、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孟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判定被害人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是客观事实,如继续追逃则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于本案多人混斗的特殊背景,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控辩双方之后随后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即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二、不起诉式的辩诉交易
2001年3月7日下午,某单位职工邹某之妻袁某某驾车从某校出来,在校门口因让车问题与该校中层干部陆某发生口角。双方僵持中,袁某某给邹某打电话,邹某即坐车赶到该校,一同去的还有徐某、赵某某、范某等人,双方在随后的争吵中发生了殴斗。在打斗中,一方当事人的陆某、夏某某、游某某、刘某四人被刺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拘留了徐某(赵某、范某逃离),邹某也于当晚在主动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时被羁押。
律师认为:1.本案是因让车问题引发的纠纷,其主观上并非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目的;而且被侵害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人,不具有随意性,本案应以故意伤害(轻伤)定性。2.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陆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本案发生后,被告主动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其后又积极为被害方支付医疗等费用,有悔过表现。4.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各被害人经治疗已先后全部出院,并对邹某等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谅解。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争取作为刑事自诉案处理,建议检察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可以不介入本案。本案被害人伤情最重的仅为轻伤,根据刑诉法规定,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检察院完全可以采取当事人主义——不告不理。 经过协商后,被害方对邹某等人完全给予谅解,并主动请求检察院对邹某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予追究,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刑罚的交易
1999年随着虹桥的垮塌,具有”通天本领”的个体承包商费某与”大权在握”的县委副书记林某隐蔽的权钱交易随之曝光。查明林某不仅接受了费某的重金贿赂,还依靠费某将其子女送入重庆市的”贵族学校”就读。检察院由于对林某受贿无其他证据只好同行贿者费某达成交易答应给予其不起诉从而出庭作证对林加以指认,最终林某被判处死缓,费某无罪。
行贿人由于成为”污点证人”而减轻处罚,由于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肯定大于行贿犯罪,司法机关为查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采取不予追究的方式,体现了辩诉交易的价值。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辩诉交易制度的最大价值是大大的简化了刑事案件的程序,使得被告可以及时获得判决,也使被害人能及时的得到满意的赔偿,可谓说皆大欢喜。但是法律制度追求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和正义,那么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公平正义呢?
首先来看是否公平?
支持者认为实践中只会存在相对公平,不存在绝对的公平,而辩诉交易的目标价值取向即是相对公平。由于我国目前刑事案件逐年攀升,且证据普遍获取困难,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处理刑事案件,要么永远结不了案,要么导致冤假错案。辩诉交易就是在无法得到绝对公平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在不能准确无误的取得证据情况下,及时、相对准确地惩罚了被告人,相对地实现公平。
反对者认为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的交易。
其次来看是否正义?
支持者认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缺乏效率的正义是毫无意义的,有句谚语叫”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追求效率为的就是正义。辩诉交易使漫长的诉讼过程变得快速,这也是正义。
反对者认为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使无辜的人蒙冤受辱。在辩诉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过有罪答辩可能掩盖罪行或情节,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因而导致轻纵犯罪或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
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公平正义,小编认为纵观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辩诉交易只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它是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虽然它不是最理想的制度,但确是世界发展的趋势。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现已到期。2016年8月29日,最高法、最高检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提交人大会审议,根据草案,我国将在先期开展了速裁的18个城市继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这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视为中国版本的”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作为托体于英美法系的产物,它是否和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相融合呢?辩诉交易制度本身是基于理性人思考后做出的边际成本最小的选择,但是它的漏洞很多,而这些漏洞都是对人性和职业操守的考验,比如”辩诉交易”可能会滋长司法腐败,可能会助长刑讯逼供,可能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等等。如何在发挥辩诉交易制度价值的同时避免其弊端,对我国的法律设计者来说不可谓是一项需要不断探索的难题。
美英德金融专业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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