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大幅提升,行政机关与公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增多,“民告官”案件大量涌现。现有的法律规定中除了行政诉讼外,还有哪些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今天为大家小结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除了行政诉讼外,从广义上来说,还有三种解决途径:1、行政复议,2、信访,3、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一般认为的“民告官”途径就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提起的诉讼,针对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会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而常常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很广,我们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冻结)、行政许可(证照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发放抚恤金、低保金等)、行政裁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侵权等11种情形提出行政复议。
哪些机关可以作为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从近几年的改革来看,上级主管部门不再作为复议机关,而是由本级政府或司法局作为复议机关集中行使复议权。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2005年,国家颁布了《信访条例》,规范了人民群众的信访行为。信访的范围更广,也包含了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不满意,而向上级反映,寻求解决办法和问题。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这条途径,实践中很多人这样做了,只是没有意识到这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一条途径,有些就与信访案件混为一体,有些怕打击报复,采用匿名的形式较多。其实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案件的调查与否不对外公布,调查结果有很大一部分案件也不对外公开,因而显得神秘。
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失职,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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