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综述如下:
一: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路陶与被上诉人XX夫妇系朋友关系,2007年期间上诉人确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被上诉人XX夫妇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但这笔欠款从2008年9月9日到2013年11月30日期间上诉人都有在不定时偿还原告该笔借款,截至2013年11月30日,该笔借款已经全部偿清。(每笔还款都有凭证佐证)
2020年1月,上诉人回到老家牛庄,被上诉人着急要求和上诉人见面催要借款,因上诉人常年在浙江绍兴居住,所有给被上诉人还款的相关资料转账凭证都在绍兴,被上诉人当面催要欠款时,上诉人自己也没有统计过还账记录,根本不确定到底还差多少款项没有还完,于是就在2020年的4月17日当晚,被上诉人XX就提议要求上诉人重新写一份借据,便随后直接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借据让上诉人签字,上诉人确因不确定还所欠的借款数额,也误以为本次签的借据只是对第一次所签借条的延续,为了让被上诉人打消上诉人会赖账的想法所以当时才签了这份借据,等到上诉人于2020年5月10日回到绍兴家里统计还款凭证后才发现所欠被上诉人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一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查明和确认。
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2020年4月17日后向上诉人提供过任何借款,而事实是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意思,更未收到被上诉人任何款项。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遂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借据属于重大误解应当被予以撤销,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这一法律行为的前因后果,和上诉人从2008年9月9日到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所有的还款记录及上诉人在此之后都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等都能足以说明和推翻2020年4月17日的借款行为确实并不存在。
被上诉人夫妇更清楚明白在此之后自己到底有没有提供过任何钱款给上诉人,那么没有发生的事实就拿着一纸从未发生过的凭证来要钱?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的还不够,还想再讹20万?被上诉人这种违背良知、道德、乃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实属不能容忍。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仅凭一张借条将上诉人起诉至法院,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显然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的得逞。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很显然,本案一审法院并没有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本案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该案无疑是一起虚假诉讼案。应按照《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特向贵院上诉,希望贵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重新彻查此案,还上诉人一个公道。让贪婪、想利用法律行违法犯罪之事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路陶(化名,原审被告)
本上诉状作者:李璇律师
未抗辩仲裁(被告未抗辩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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