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实质公平,设置不安抗辩权制度,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使得先履行债务人免予陷入先给付后对方难为对方难为对待给付的风险,那应该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如何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呢?律师对话第143期邀请到重庆市盟昇律师事务所罗开诚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罗开诚律师的对话内容: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一)举证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通知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中止义务履行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四)解除合同 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所以形式不安抗辩权之前证据充分,且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三)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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