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进入刑法学习的难度高峰章节——共同犯罪;本节分享的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及共同正犯。基本原理就是要理解“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句话,要从二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理解共同犯罪。相信本节笔记会让大家回忆起共同犯罪的重要考点及典型案例模型。如果对您有用,别忘了点赞、转发哟!
(一)实质原理: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是副词,“犯罪”是动词,
1、完全犯罪共同说 |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人方方面面都相同(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罪名相同) |
2、部分犯罪共同说 |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 |
3、行为共同说 | 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即构成共同犯罪 |
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存在观点展示,行为共同说是多数说 |
(三)常考的模型是:客观违法阶层都成立;主观责任阶层,一个成立,一个不成立。
【典型案例】12岁的甲强奸乙女 ,指使爷爷望风。甲得逞。对二人如何处理?
【分析】甲强奸乙,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爷爷参与其中(帮助行为),二人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违法是连带的”。进一步到主观责任阶层(可谴责性),甲不满14周岁,缺乏可谴责条件,最终无罪。爷爷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1、从结构上,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指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如故意杀人罪
(2)必要共同犯罪: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
2、从作用上,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共同正犯概念:一起实施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其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 | 要件 | 原理 |
客观违法阶层 | 参与意识+实行行为 | 违法是连带的 |
主观责任阶层 | 不作要求,不要求保持一致 | 责任是个别的 |
甲乙共同犯罪,作为共同正犯,分别从客观行为、主观要件分析甲乙最终成立的罪名 |
(一)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即共同实行犯);但某些参与行为对侵害法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行为人也成为共同正犯。
【案例1】甲从背后死死抱住丙,乙拳击丙头部造成其重伤。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是共同实行犯;甲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但起到关键作用,甲可成为共同正犯。
【案例2】甲将丙堵在胡同中,乙上前杀害丙,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实行犯,甲是共同正犯。(甲的帮助作用远大于帮助犯,应评价为共同正犯)
(二)参与意识
1、理解参与意识: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不等于正犯自己的犯罪故意)。
2、一方有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属于片面共同犯罪
3、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即没有意思联络),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1、理解: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因此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处理。
【案例1】甲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向丙开枪,丙死亡,但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致命的一枪是谁打的。甲乙构成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此时无需查明,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2】甲乙互不知情,在不同地点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此时甲乙属于同时犯,无法查明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要么是甲开枪致命,要么是乙开枪致命,无法查明时任何一人认定为既遂都可能会冤枉另一人,因此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模型1】
【模型2】
仲裁协议的特征,仲裁协议的特征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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