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给98天产假,合法吗?
产假期间,公司只按当地最低标准发工资合法吗?
如果公司无视产假规定,我们该怎么办?
最近网友小赵向我咨询,关于产假的事情。她说自己是第一胎,看到最新的产假政策是158天。但是问了公司人事部,答复是“不管什么情况,产假都是98天”。小赵又问了问,产假期间餐补还有没有,结果回复是“只按最低工资标准发“。
小赵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特地向我咨询。
为什么我们的产假是158天?很多人可能以为,这158天的产假是法律规定的,其实不然。
《劳动法》第62条,只说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妇女权益保护法》,甚至连产假是多少天都没提及。
真正对产假天数有明确规定的文件,来自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其中第7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大家注意,这里对产假作了明确规定——98天,可以说这是最高层面对产假天数的规定了,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私企普遍采取98天产假的出处。
这是因为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假做的补充规定。一般见于《**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比如小赵所在的浙江省,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第1款中有如下规定: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所以这158天的产假,并非来自哪部法律,而是至少2个文件的规定组合计算出来的——98+60=158天。像四川还推行过30天的纯母乳喂养假,那么四川的产假就可以达到98+60+30=188天。
很多企业喜欢和员工玩文字游戏,“这是地方性的文件”企业不遵守不算违法,顶多是违规,而且一般也不会追究的。
这种说法千万别信,规定了158天,企业只给98天就是违法。员工有追讨损失的权利,基本一告一个准。
其实这里大家有一个误区,休产假期间我们拿到的这笔钱,其实并不是工资,它的法定名称叫做“生育津贴”。
只不过这笔钱是先由社保机构打给公司,公司再打给我们的,所以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这是公司发的工资。
必须有标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并没有,这个时候我们又得要找找地方性文件——《**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条为例: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两条法律法规合并起来的意思是,社保机构按公司的平均工资发生育津贴,如果员工a的工资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公司就赚了。如果高于,公司就要贴钱给员工。
不是的,这是因为很多私企不是按我们的实际收入申报社保,而是只按当地的最低标准申报的,最后拿到的津贴就是最低标准。如果公司照实际工资给女员工发,公司就会亏钱,可能还会亏很多。所以一些公司拿到多少钱,就给员工发多少钱,所以我们到手的津贴就少了。
很简单,这是公司给我们低报的,不足部分应由单位补足。这里的平均工资,可不是指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津贴、计件工资、绩效奖金、业务提成等等。
这种问题大多数人会这么想,要产假要福利,就得和公司闹翻,结果就是拿钱走人。如果要工作,就要息事宁人。其实除了这两种情况,还有第三种办法。
我是这样给小赵出主意的,
1.先申请产假98天,休完后再申请60天,毕竟这个158天也是组合出来了。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先把98天的津贴拿到手,二是告诉公司我们没有放弃自己的权益。
2.公司不同意继续休假,我们可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注意千万不要提“被迫离职”,我们只是要公司把这60天的工资给我们。
3.放完产假继续上班,千万别走。这个时候我们还在哺乳期,公司不能辞退我们。
4.过了哺乳期,公司受不了了,要辞退我们。协商辞退,给我们经济补偿——N。违法辞退,给我们赔偿金——2N。
好了!这样算算,是我们亏,还是公司亏?只要我们能忍得住,绝对是公司成本大。所以把这个方案,和人事部好好说说,看看双方有没有什么折中的办法。
发稿前小赵和我说,她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产假按98+30算,先放98天产假,再请事假30天,这30天的工资另外算给她。工资按基本工资+福利津贴计算,不含绩效奖金。
我给到小赵的建议是,先答应下来,这比之前的条件要好。不过公司这么做仍是违法的,我们走一步看一步,只要不随便签什么承诺书,主动权就在我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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