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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立案标准及案例分析(公然侮辱他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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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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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两罪主观上均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

侮辱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众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情节严重的行为。须有散布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行为。散布,就是向公众公开扩散。方式可以是言语散布,也可以通过图画、报刊、微信、QQ等方法散布。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主体:

两罪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三、立案追诉标准

涉及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2009年4月3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2013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四、案例解读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友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秋莲(系江歌母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谭斌犯侮辱罪、诽谤罪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均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江秋莲上诉认为,谭斌捏造了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对其进行诽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应予改判。谭斌上诉认为,其2018年通过微博了解江歌案,后受舆论影响对江秋莲产生偏见,跟风参与了网络骂战。其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诽谤江歌“情杀”系其在看了网络言论分析后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其现在认罪悔罪,对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对江秋莲进行经济赔偿,与江秋莲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他人创作的标题为《甜心宝贝miss奖@b!tch》的系列漫画,公然丑化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经公证,该系列漫画浏览数为24600余次。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0月18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先后发布标题为《江秋莲自己克死女儿江歌,不能怨任何人》(截至2019年7月10日浏览数为8000余次)和标题为《江秋莲七百多天了还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鸽子就去买瓶敌敌畏就ok啦》(截至2019年7月10日浏览数为4000余次)的博文,在该两篇文章的首部附上江歌遗照,在该遗照上添加文字“婊子、臭货”、“活该死你,江秋莲作恶克死你”,并在文中以“贱妇”、“可怜人有可恨处”等语言对江秋莲进行侮辱、谩骂。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谭斌通过微博账号“Posh-Bin”,先后发布17篇微博短文(浏览数为43700余次),连续辱骂江秋莲,称江秋莲为社会毒瘤、人渣等。陈世峰杀害江歌案,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的该案裁判文书认定,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鑫而非江歌,江歌系在现场无辜被杀。2018年2月12日和2019年3月1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标题为《深度解析江秋莲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的博文,捏造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杀害的事实。经统计,阅读该文微博用户总数为26931人。经公证,该文浏览数达34万余次。

中院认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友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其言行不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关于江秋莲认为谭斌诽谤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一节,经查,江秋莲在江歌被害后通过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去掉手续费,筹得钱款29万余元。江秋莲在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同时,江秋莲又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账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谭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揣测、指责他人。综上,二中院裁定驳回江秋莲、谭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江歌案即11·3留日女生遇害案发生后,江歌母亲江秋莲为了江歌案多次到日本维权,后来该案在国内网络传播开来。江歌案在网络发酵以后,网友有同情的、理性的,但也有像本案的谭斌一样,利用网络对江歌及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我国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故江秋莲直接将郭斌起诉到法院,郭斌利用网络对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让公民随意发表意见。谨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五、律师解析

从1979刑法到至今,侮辱罪、诽谤罪一般都是刑事自诉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但因社会的进步,网络早已与人们息息相关,“网络暴力”事件时时频发,造成严重后果。我国于2013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进行了规定。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条款的增加,使公民在面对网络侵害时向法院提供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侮辱罪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罪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使用暴力方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是相对的、有限的,不要以为自己所说的话通过网络途径就不用负责,在进行发表言论时,要考虑事情的真伪、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的影响等,不要过于随心。对你来说只是打字动动手指的小事情,但对于他人来说很可能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愿各位网友越来越理智,网络环境越来越净化。

杜悦,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新团队核心成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恪尽职守、不忘初心,努力发挥法律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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