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至少明确了以下有关违约责任的通用规则:1.什么是违约?2.违约行为的形态;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后果。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一般认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有效。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存在违约行为。其形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对合同相对人的债权造成侵害,并导致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5)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自身原因引起的,且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将其概括为两种,即“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种是拒绝履行,即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第二种是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依据事实或者法律规定,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发生不可能。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完全履行。《民法典》中还存在两种违约行为形态的法定分类:可以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可以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前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且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
4.
具体而言:(1)对于有履行期限要求的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亦构成违约,即所谓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该“必要的准备时间”即成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该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行为就构成违约。
(3)对于合同附随义务,是否违反这一义务,无法以时间为标准进行判断,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该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通常标准,即构成违约。
(4)对于从给付义务,债务人的义务违反同样无法以时间进行判断,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通常要求,其行为就构成违约。
5.
由于根本违约是违约行为严重到足以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所以要判断根本违约构成与否,在根据合同内容判断当事人一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时,关键在于如何透过合同文本内容发现合同目的。
6.
例如,某《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具备从事其目前从事业务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资质、证照,且其签署的相关经营合同、协议及对相关经营合同、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可执行。若借款人由于相关资质、证照等原因而受到行政机关质疑或导致相关协议出现无效或可撤销风险的,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借款人从事其目前从事业务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资质、证照,假如欠缺一份或若干,或受到行政机关质疑,不但未违反还本付息的主给付义务,而且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未违反信托借款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这在通常情况下不构成违约。但因有《信托贷款合同》的上述约定,即使借款人举证证明其不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下规定的违约行为,也排除不了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成立。
7.
五个方面具体分析:
(1)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而非合同订立之时。在此场合,只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救济,不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可撤销的规定。
(2)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欺诈构成违约。例如,某《商厦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未充分披露,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提出权利要求,或因甲方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转让人不披露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构成股权转让的瑕疵,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物的瑕疵担保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竞合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检验期间规则)等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4)欺诈虽然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但该因素持续到合同生效履行的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先期违约(预期违约),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构成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追究债务人(欺诈者)的违约责任。
(5)欺诈虽然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但属于其后违约的重要或关键因素,虽然其后的违约完全符合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但将欺诈一并考虑进来,至少在某些合同中具有意义。例如,在消费者合同的场合,其后的违约仅仅是瑕疵,单凭这一点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将欺诈纳入,则可以追究商家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8.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采用的并非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人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之下,除非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即使违约方无过错,也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些情形下,仍然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过错规则。事实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分则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在通则中,预期违约责任(第578条);双方违约责任(第592条)。在分则中,供电人责任(第651、652、653、654条);赠与人责任(第660条第2款、第662条第2款)承租人的保管责任(第714条);承揽人责任(第781、784 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第 800、801、802、803、804条);承运人责任(第823、824、832条);托运人责任(第825条);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第893条);保管人责任(第894条第2款、第897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责任(第929条)等。这些规定宜理解为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特别规定,意味着在违约责任中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由此也体现出《民法典》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原则。
9.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一定必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此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要由对方当事人就其遭受的损害数额、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十分困难,可能使非违约方放弃损害赔偿的请求,而选择其他的请求,如实际履行、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因此,损害赔偿以外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不要求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所以,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0.
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此原则之下,除法律明确规定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情形外,应当严格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11.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以及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支付违约金、履行定金罚则等,均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2.
继续履行的方式因债务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差异,常见的有给付金钱、财物、土地、房屋、票证等。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继续履行与原合同债务的履行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履行的时间不一致,继续履行的时间晚于原合同债务的履行时间;二是继续履行增加了国家的强制;三是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不是单纯的合同债务的履行。
13.
(1)存在违约行为。(2)不存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3)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违约方具备可能履行的条件下,是否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取决于非违约方的选择。
14.
所谓“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约方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向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15.
退货若为解除合同,则应当以存在解除的意思表示甚至是反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必要。如果退货时没有解除合同、,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和支付价款的义务将继续存续。
16.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其对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故又称违约损害赔偿金, 赔偿损失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具有补偿性,因此在违约行为并未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时,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7.
可分为约定赔偿金与法定赔偿金两种。约定赔偿金是指非违约方可径直依据其约定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法定赔偿金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违约方的赔偿金额。
法定赔偿金通常都是补偿性的,也即以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为原则。惩罚性赔偿金则是指在民事特别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而导致后者损失的,按照后者损失的N倍数进行赔偿。如无别说明,《民法典》上所称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都是补偿性赔偿金。
18.
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又称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约行为所确定的一种制裁,故又称违约罚。非违约方除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如果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予以衡量。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目的在于填补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与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大体相适应,如果约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非违约方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换言之,如果可以确定案涉违约金系赔偿性违约金,则在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9.
如果无明确规定,不宜将就专门事项作出的特殊约定条款扩大理解为整个合同通用。
20.
据合同风险分配规则,履行障碍的风险由造成障碍者承担,即债权人造成了履行障碍,其过错行为致使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当然应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未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2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外,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和免除其在将来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特殊情况下对这些条款的效力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条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2.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非违约方没有必要证明违约已造成其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
23.
一般情况下,应当承认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原则上不应当享有解除权。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实际上赋予了违约方在特殊情形下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其所享有的仅仅是申请司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款并未规定违约方的解除权或者形成诉权,而是司法的解除权。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后,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或者免除。
24.
本条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是对违约责任所作的一般规定。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部分或其他法律对各种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设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合同编”第二分编或其他法律没有设置特别规定的,方可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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