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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12-29 06: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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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这里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 . 防卫起因:是指合法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涉及其他人的不属于。

3.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已经开始并且还没结束。事前或事后都不属于。

4.防卫限度:是指防卫行为要适度,不能过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时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カ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众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确定紧急避险的行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 .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2.避险时间:是指危险正在发生且迫在眉睫。

3.避险意图: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非非法的权益。

4.避险对象: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5.避险限度: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该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 紧急避险不能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责任的人,比如军人、警察等。

下面举例说明一下,①有人在追杀张三,张三为了逃命,抢了李四的自行车逃走(李四本人没有受到伤害),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虽然抢了李四的自行车给李四造成了损失,但是相对于自行车,张三命更重要。

②张三和李四都承包了鱼塘,张三的房子着火了,为了救火,张三把李四鱼塘里的水放了用于救火,导致李四鱼塘里的鱼死亡,这种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张三也有鱼塘,首先应该先用自己鱼塘里的水,张三的行为不属于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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