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2020)浙03民终5667号
2010年10月5日,小帅进入AABB公司工作,从事主管岗位,劳动合同3年一签,截止至2018年小帅已经和AABB公司连续订立了至少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AABB公司第三次还是和小帅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小帅偶然间了解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AABB公司则认为,
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帅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小帅主张已经向AABB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反观2018年11月1日小帅与AAB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ABB公司主张小帅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予以采纳。
现小帅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区分了“可以订立”“应当订立”“视为订立”三种情况。
本案涉及到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
对于审判者来说,
劳动者可以通过邮件、邮寄、甚至在工作群发送公告等方式向用人单位表达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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