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由监狱、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如下:
提请阶段
●监区民警集体研究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对监狱提请意见进行公开
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审理阶段
●对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所以,
“缴纳罚金”不能同“减刑”划等号!“花钱就能减刑”是错误观念!
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且可以独立适用。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罚金、民事赔偿、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赃款赃物等)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是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并不由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个单位决定。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监狱民警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联系罪犯亲属,声称可以“拿钱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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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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