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老城改造不断加速,全国各地开发、建设如火如荼,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某一天突然收到不知道什么机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说自己的房子是违建,隔几天房子就被拆除了,由于强拆事件频频发生,甚至有些执法部门觉得强拆是理所应当的一样,而好多当事人被突如其来的强拆都把自己搞蒙了。
这里的行政机关通常所指的违章建筑是未取得用地规划审批、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等,明确被认定为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搭乱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3,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虽然经过认定是违章建筑,也不是行政机关可以不经法定程序任意强制拆除的,需要遵循如下步骤!
1、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2、进行催告。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5、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6、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行政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纪责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采取强行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违法拆迁,被拆迁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有违法拆迁征收行为的,应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在法律实务和司法裁判实践中,因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适用于对征收行为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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