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并未统一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提供的产前检查假天数。劳动保障部门对于产前检查的规定次数,目前仅有深圳2010年的《关于对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有规定,该文件规定产前检查12次。因此,根据不同地区、医院,及孕妇的实际情况,产前检查项目和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可根据员工提交的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本、化验单,等),确定是否属于产前检查。对于不能证明是产前检查的缺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如:病假、事假,甚至旷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该文件对于“所需时间”并未做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一般应理解为检查当天所需的合理时间,但不排除具体办案法官有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观点。因国家并未明确规定“所需时间”的定义,企业在员工手册中对排队挂号、取化验单等情况进行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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