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分类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七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金融诈骗罪是故意犯罪,非过失型犯罪。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就是方法主要有: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
“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就是其表现形式,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是通过金融诈骗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金融诈骗罪保护的对象,就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公私财物。不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简言之,就是金融诈骗罪,不仅仅只是拿钱(非法占有),还拿管控的钱(金融秩序管控下的钱)。
金融诈骗方式多种多样,有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
犯罪人员,即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同时,由于金融诈骗很多是“内外勾结,里外配合”式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触犯犯罪的,都以共犯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特制载体。其可以向特约单位(与银行签订条约的商家)进行购物、消费和甚至可以直接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消费者先消费后付款,商家直接收到付款但付手续费)。
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钱多才算)的行为。
共有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报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用以进行支付结算,这样达到以骗取财物的结果。
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已报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一般技术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持卡人或者经本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亲属、子女等。
四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信用卡就是准备套钱不还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恶意透支)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总之就是,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的对象,不用区分是人或机器的情况。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定为盗窃罪。
信用卡对象不区别对人或机器的原因是,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从未区分。同时,很多时候看似是机器,其实是人的功能延伸,背后是有人的。
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的就是恶意透支,不会去查在机器透支,还是销售员前面透支的,只要是透支行为就行。
对比之,盗窃的立案最低标准是1000元,信用卡立案最低标准是5000元。相对盗窃,信用卡的相对不宽容。
信用卡犯罪的本质在于是不是自己用的是得是真实信息的信用卡,只要不是使用本人真实的信用卡基本都可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可能加上特殊一种,恶意透支信用卡。
凡是信用卡的犯罪,原则上都应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有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的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两例外是立法明文规定)
涉及信用卡犯罪,一般犯罪分子会实施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获取卡(方式多种多样不考虑),第二步是使用卡。
第二步的使用,对受害者的危害性大(钱没了)。就相当于管钱的钥匙,真正的关键在于取钱了,才是关键。
所以依据信用卡的使用行为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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