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家出走3年了!跟他分居三年了!分居期间我辛辛苦苦赚的钱,是归我自己的,他怎么有脸跟我提分钱?!”
眼前的钟女士,很恼火,很气急败坏,因为她的一时无知,即将造成她大额的经济损失。她孤身奋斗的这三年,终于小有成就,衣锦还乡,却突然收到一份法院文书,跟她分居了三年的老公,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三年前,钟女士跟她老公邹先生感情不和闹离婚,因为邹先生不愿意向钟女士支付青春赔偿费,所以钟女士一气之下直接离家出走,在外闯荡,却也闯出一定的名头,而这期间,钟女士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她跟邹先生的婚姻关系一直都存续着,也从未就财产问题签署过任何书面形式的协议,时至今日,却收到了邹先生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的诉讼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情形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要符合规定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期间是否分居,是否分开赚钱。
因此,要懂得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遇到事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不能因为自己不懂法,而遭受到无谓的损失和伤害。
仲裁申请保全范本?仲裁申请保全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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