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和
目前,残保金相关优惠政策有两个。
一是针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
二是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假设2023年和2023年的省社平工资为79133元,某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60000元。
因为2023年的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0000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取两者低值,按1倍计算,需缴残保金:(100×1.5%-0)×79133=118699.5元;同理,2024年的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取两者低值,按2倍计算,需缴残保金:(100×1.5%-0)×79133×2=237399元。
但只要2023年该公司安置了残疾人,残保金的计算结果会大有不同。假设其他条件都不变,公司安置了1个残疾人,则:2023年需缴残保金:(100×1.5%-1)×79133=39566.5元;2024年需缴残保金:(100×1.5%-1)×79133×2=79133元。如果安置了2个残疾人,那么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了1.5%,2023年和2024年都无须缴纳残保金了。
这里特别要注意,因为2023年度计算的残保金是以2023年度的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依据,公司只有在2023年度1月份就安排残疾人就业才能最大程度享受优惠政策。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
1、所属当年的残保金
2、当年安置残疾人,
附:
一、可以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
①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
②超过
③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②与残疾人签订
③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三、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①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②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国际金融公式(国际金融学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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