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形:合同签订后,按约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那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举证义务。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在真伪不明情形下,法院对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判决。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主张该权利的一方理应负有举证义务,且我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此种证据必须是“确切证据”。这一规定将凭空猜测或主观臆断的行为排除在外,但对于证据何为“确切性”的把握是有难度的,并且当今市场环境下信息保密性程度较高,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因此,个别法院在实践中对证明标准作适当调整,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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