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并且就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债权债务等问题能够友好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实践中,因离婚协议书产生的风险和争议比较多,毕竟离婚协议书大部分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的约定、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处理,从防范风险和权益保障的角度,可以委托专业婚姻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期间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及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当然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30天内,只要任何一方反悔的,不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种情况下,这个婚还是没离成。如果其中一方还是坚持要离婚的,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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