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根据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关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具体掌握。即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2011年10月,被告人裴某代表息县金宝农机专业合作社与中国人民解放军5702工厂(以下简称5702厂)签订《农场经营权承包合同》,取得5702厂位于息县杨店乡的农场经营权。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裴某指使杨店乡街村村民丁某甲(已判刑)砍伐所承租的该农场土地上由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栽植的杨树,丁某甲遂安排朱某某(已判刑)等人和丁某某(已判刑)等人将其所承租土地上的杨树砍伐变卖。其中,朱某某等人砍伐林木1471棵,计30.8358立方米(蓄积);丁某某等人砍伐林木247棵,计5.1902立方米(蓄积)。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裴某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指使丁某某将其栽植在所承租的5702厂农场土地上的杨树615棵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测,计18.6588立方米(蓄积)。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36.026立方米(蓄积),数量巨大,还滥伐林木18.6588立方米(蓄积),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裴某的行为属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裴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是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盗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则还包括国家、集体和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凡是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的地点、数量、种类等要求砍伐林木的,都属于滥伐林木;在此基础上侵犯了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的行为,则成立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是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素,只需要根据客观要素判断对行为是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还是以盗伐林木罪论处。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既遂标准是林木被采伐,而不是行为人占有了被采伐的林木;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行为虽然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所采伐的林木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晨景,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类(仲裁员和律师)工作十年,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类,刑事类。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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