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日的规定】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
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编者注
:行政处罚法中的“十五日”、“九十日”为自然日,工作中注意区分。
2018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条文中对“日”“工作日”的规定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工作日”的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撤回的期限】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三日内
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者注:
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三十日
。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5.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七日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编者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意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
二日内
送达被处罚人。
6.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
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
提出。
编者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
三日内
提出申请。(
与上位法违背,将修改
)
7. 【通知听证时间地点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
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8. 【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9.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上交期限】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
,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
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
在二日内
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0.【行政处罚的追究期限】
违法行为
在二年内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
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编者注:
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六个月内
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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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