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
答辩人:某甲,女,19x年x月7x日生,汉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身份证号:XXX
被答辩人:某乙,男,19x年x月x日生,仫佬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身份证号:xxxxx
被答辩人:某丙,女,19x年x月x日生,仫佬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身份证号:xx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如下答辩,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被答辩人起诉金额有误。
答辩人虽然确向被答辩人某乙、某丙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确定截至2016年12月27日尚有借款67869元未偿还。
但是答辩人于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两名被答辩人各偿还了1万元。因此,至被答辩人起诉之日,答辩人实际上未还借款为47869元。
二、被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就利息问题进行任何约定,且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约定了月息为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其主张计算利息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照24%的利率计算年息。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以24%计算年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法院依法驳回。
三、即便计算利息,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并以实际欠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第29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辩人认为,即便计算利息,最多也只能按照解释29条之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利息的计算因以实际未还借款为限额,在计算利息时答辩人于2017年末和2018年初偿还的2万元应予扣除,不得计息。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利益。
答辩人:
年 月 日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以上就是刘琪律师整理的民间借贷代理词被告模板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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