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即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是工程施工的必要准备工作,三者有序组合,才能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稳定推进。
尽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从当前司法实践来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诉讼管辖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统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害,当事人不得约定其他管辖法院,否则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但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实践中存在争议。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辖3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性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子案由,但未被最高院判决提及认可,即最高院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ニ)实际施工人制度不同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头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根据该条规定,头际施工人仅限于施工合同领域,不包含设计合同领域。因此,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无实际施工人制度的适用空间。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施工合同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因此在传统的发包模式下,勘察人和设计人不能依据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类型,必然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但对于某些名义上为勘察、设计咨询、配合服务,但实际上是由所谓的“咨询者”“配合者”“服务者”等从事实质性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合同,实践中其效力如何认定?
(一)名为设计优化,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优化者”缺乏相应资质,则设计合同无效
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974号案中,正国优公司主张其仅实施了设计优化任务,并不需要设计资质。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正国优公司与中汇国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正国优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设计院不能及时改图、出图情形下,由正国优公司改图、出图,直接将设计成果转化为新的设计图,所以正国优公司的工作实质上有替代设计院的工作内容,这表明正国优公司并非仅对已有设计提供优化建议,而是进行新的替代性或补充性的设计,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鉴于正国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及咨询、装饰设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等相关证据,故二审法院认定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是正确的。这是从实际从事的内容角度进行界定。
(二)名为设计组织,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组织者”缺乏相应资质,则设计合同无效
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甲1961号案中,际高公司主张案涉的《设计合同》有效.理由是该公司仅为设计组织者,无须设计资质,合同约定的二项设计任务均由其他公司负责。最高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设计合同》约定了际高公司的德国合作伙伴及清华大学参与工程的设计,但发包人与上述第三方没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际高公司是实际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履行了设计单位的所有设计工作。鉴于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但际高公司缺乏设计资质,故该院认定案涉的《设计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无效。
(三)名为设计配合咨询,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配合咨询者”缺乏相应资质,则设计合同无效
在台州中院(2016)浙10民终158号案中,原、被告签订《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方案阶段)》,约定原告设计服务的内容为担任建筑方案设计及全程技术顾问、协助被告建筑方案的送审报批,以拿到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为准,与被告另行委托的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合作单位组成设计联合体,共同合作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主要工作系配合有资质的设计联合体作出说明、审图、设计配合、咨询,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主持设计方案的设计,需提交平面图、设计图、布置图等实体性文件,系负责目标地块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主持设计与扩初设计、施工图纸设计阶段协助配合等内容。鉴于原告不具备相应建筑方案的设计主体资质,最终认定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数量标的远不及施工合同和其本身的技术特点和小众化争议矛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往往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我们应当重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殊性,才能更好把握合同效力以及其他相关重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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