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开庭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
(2)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证言。证人作证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庭许可提交的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证词材料,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应当当庭宣读,物证应当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电子数据应当当庭演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当庭宣读,对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科学根据等,鉴定人应到庭加以说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法庭当庭宣读,如有照片或图表应当当庭出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勘验结果有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小结】未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4)互相辩论。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审判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4.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当庭记录,必须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5.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及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评议应当保密。
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起诉前 | 没有适格原告或没有明确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
在审理过程中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诉讼中止。 (2)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进行诉讼承担,之前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 (3)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裁定诉讼终结。 (4)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5)被告死亡,有遗产的,诉讼继续进行。若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时则从遗产中履行。 (6)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裁定诉讼终结。 |
在执行过程中 |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裁定执行中止。 (2)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裁定执行终结。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裁定执行终结。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A.送达法律文书
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A项: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等,像起诉书、开庭通知书之类就不是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所以A项错误。
B项:《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38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据此,出示证据和质证属于法庭调查程序的一部分,而法庭调查程序只能是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所以B项正确。
C项:《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据此,一般情况下,调解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进行,但是也可以开庭前予以调解。所以C项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法条规定在民诉“审理前的准备”这一节,因此追加必要的当事人应当是开庭前而不是开庭审理阶段。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B。
【总结】只有质证发生在庭审中,送达、和解、追加当事人在庭前或庭审中都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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