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合同编号:
承运方(乙方): 签约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本合同标的,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所提供的服务
1.2、
乙方为甲方承运货物至指定地点,该指定地点将在今后的托运单具体说明。
第二章 运输价格、运输时限及运费支付形式
2.1、
承运货物的运费价格及运输时限详见附件《方大公司货物运输价格表》,合同有效期内除发生本章2.4条款所述油价变动情况外,相关的运输价格不再予以调整。
2.2、
《方大公司货物运输价格表》中未注明价格的地区,按最近城市价格+相距公里数×合同约定每公里单价来计算运费。(合同约定每公里单价=整车价/公里数)
2.3、
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结算并支付。
2.4、
运输价格随油价波动,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当柴油价格变动(升降)未超过10%(含10%)时,运输单价不做调整;当柴油价格变动(升降)超过10%时,超过部分按下述标准调整运输单价:
当柴油价格下降时:调减费用=里程*油耗*(调整后油价-调整前油价×0.9)。
当柴油价格上升时:调增费用=里程*油耗*(调整后油价-调整前油价×1.1)。
调整的基准:1.5T车油耗按13L/100KM,3T车油耗按15L/100KM,6T车油耗按20L/100KM,9T车油耗按26L/100KM,16T车油耗按30L/100KM,30T车(13米)油耗按35L/100KM,32T车(17.5米)油耗按38L/100KM计算增加费用。
2.5、
油价的基准价为合同签订当日( 年 月 日)东莞0#柴油价格
元/升,柴油价格参照金投原油网东莞0#柴油价格执行xxxx2.6、
乙方负责运输甲方广东省省内项目工地的返回板块铁架子和玻璃架子,运出的架子数量与返回的架子数量必须一致,
短途返回的架子一律按照25元/个进行核实结算,计量方式按立架整套计量,例如:9.6*2.5*2.8的车按4个整套立架计算,返货架费用为4*25=100元。
2.7、
甲方通知乙方从其它厂家提货的运输距离在100公里以内的(含100公里),按东莞市内运输价计算,超出100公里以上,根据里程参照短途计算运输费用。
2.8
、支付方式:乙方每月25号前一次性向甲方提交上月对账单并附相关运输货物签收单和结算单原件,经甲方核对金额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税率为11%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4月份支付1月份的运输费,以此类推。支付方式为转账或者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2.9、
乙方无法提供合规原件则视为乙方放弃结算权利;若乙方提供的运输货物签收单、结算单及发票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拒付该月全部运输款,待乙方补齐全部单据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前,甲方有权从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已经产生的违约金等。
2.10、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若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国家相关税率发生变化,则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及合同金额应按调整后税率进行变更,不含税单价不变;乙方应严格按照业务的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对应税率的发票,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率变化前的适用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率变化后的适用新税率。
第三章 乙方承运范围
3.1、
乙方的承运范围为:由甲方东莞松山湖基地和佛山分公司基地发往合同约定地点的整车、零担的运输服务。若乙方运输能力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发现乙方转包给他人代替运输时,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运输公司,并有权扣除本运输合同中乙方已经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合作期限内产生的运输费的20%违约金。
第四章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运输计划一般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特殊情况下可临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力予以配合。
4.2、
甲方应提供正确的收货人及地点,并负责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的装卸。
4.3、
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变更后的运输价格按照出发地到原定的地址的吨公里价格,距离则为出发地到已到地址的距离和已到地址到最后目的地的距离之和。如果变更后的地址在同一城市,则不予增加费用。
4.4、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货物装箱单或发货清单、用车通知单及出入甲方厂区的有效证明材料。
4.5、
甲方应按时与乙方结算运费。若甲方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付款,可延期10天支付。若届时甲方仍未能付款,则向乙方支付到期运输费每日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到期运输费的2%。
4.6、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车辆状况,并提出维修或更换车辆。
4.7、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每单货物的到货时间。
4.8、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货运中的相关票证。
4.9、
货物出险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协助处理,并提供相关单据。
4.10、
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做法,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11、
在货物到达送货地点时,因收货人不收货的(非乙方原因),甲方应主动协调,并补给相应的滞车费,耽误1天按200元赔偿给乙方司机,以此类推(特殊情况除外)。派出送货车辆到达甲方工地的城市,因路况原因,造成车辆不能进入工地现场,需用小型车转运时,转车费用由甲方负责,转车过程中产生的叉车费用及人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4.12、
甲乙双方约定,整车去同一个城市不超过3个送货地点,确有需要的,每增加1个送货地点,增加送货费50元整。
4.13、计算方式:
1.
重货的载重量为1.5吨整车,轻货的载重量为16m³(2.8*1.8*2.6),超出部份按价格表中规定的零担计算。
2.
重货的载重量为3吨整车,轻货的载重量为24m³(4.2*1.8*2.6),超出部份按价格表中规定的零担计算。
3.
重货的载重量为6吨整车,轻货的载重量为38m³(5.3*2.4*
2.8
),超出部份按价格表中规定的零担计算。
4.
重货的载重量为9吨整车,轻货的载重量为48 m³(6.8*2.4*2.8),超出部份按价格表中规定的零担计算。
5.
重货的载重量为16吨整车,轻货的载重量为67 m³(9.6*2.5*2.8),超出部份按价格表中规定的零担计算。
6.
重货的载重量为30吨整车,轻货的载重量为95 m³(13*2.5*2.8),超出部份按价格表中规定的零担计算。
7.
重货的载重量为32吨整车,轻货的载重量为147 m³(17.5*3*2.8),超出部份按价格表中规定的零担计算。
8.
零担时间在整车基础上增加1天。
9.
短途运输中,所有车型,两边加总超宽0.3米以内的,乙方不另收取附加费用;超宽(大于0.3米),9.6米车型增加200元/车,13米车型增加250元/车。长途运输,所有车型,体积超出5%(超出数取整)以内的,不另收取附加费用。
10.
原则上,不准派空车去某工地返架子或门框,必须同送货车辆顺便返回架子或门框。特殊情况,发货组人员必须形成派空车去工地返回架子或门框的报告,经厂长,公司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按派的车型计算整车价格。
备注:
(1)长途工地返回的固定“人字型”的铁架子:(A) 13米车装35个为整车价格计算。(B) 17.5米车装40个为整车价格计算。(C) 9.6米车装26个为整车价格计算。
(2)长途工地返回的“板块”架子:(A) 13米车装45个为整车价格计算。(B) 17.5米车装50个为整车价格计算。(C) 9.6米车装30个为整车价格计算。送货车辆顺便返回架子按整车价格的10%计算。
(3)短途工地返架子:按当天送货车进行返回,返回架子费用按合同第二章2.6条款执行。
(4)珠海返货架按照30元一个进行核实结算。
11.
所需车型的整车装载,在装载时属甲方原因的,不足高度时,按所需车型高度计算,超出部分,按零担计算。
12.
长途零担未满1立方按1立方计算,5立方以内或1吨以内增加接送费200元。重货重量小于6T或者轻货体积小于38m
³
按零担计。
13.无论是从东莞松山湖基地或是从佛山分公司基地发货均按照本款计算方式计算,不做任何调整。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获知承运货物的装卸标准或装卸工艺规范。
5.2、
对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运载或提出重新包装要求。
5.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每次运输所需的货物装箱单或发货清单等相关手续。
5.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算运输费。
5.5、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做法,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6、
乙方接到甲方派车通知后,必须保证按时按计划派出指定车型、吨位的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装货。如发现未按时和按指定的车型、吨位派车或没有派车,乙方须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叁仟元),由甲方在相应结算月的运输费用中扣除。乙方连续3次未按时或按规定的吨位派车或没有派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定的车型、吨位派车进行装货运输,此等行为并不视为甲方认可,也不能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费用:(1)乙方所派车型小于甲方指定车型的,则按乙方实际派车车型及大小计算,且运货总费用不得超过折算成指定车型所需运费(举例说明:若甲方指定1辆6.8米车型,乙方派车两辆4.2米车,则按照4.2米车型计算,且该2辆4.2米车运费总和不得超过1辆6.8米车的运费);(2)乙方所派车型大于甲方指定车型的,则按甲方指定车型计算(举例说明:若甲方指定6.8米车型,乙方派车是9.6米或以上车型,则按照6.8米车的车型计算)。
5.7、
乙方必须确保准时、无误、完好地将承运货物送到目的地。途中如遇到无法保证甲方要求的运输时限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及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否则,乙方应赔偿延迟交货造成的甲方所有相关损失(损失按该车承运的货物总价值计算)。
5.8、
对于甲方发运的货物,乙方应当用雨布、篷布进行遮盖,乙方在盖蓬布时应避免勒伤,过度挤压货物,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驾驶员或乙方业务员应监督卸货物过程,防止野蛮装卸及保证数量清点准确。
5.9、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整车运输货物的车辆上搭载非甲方的货物及转车,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此整车运输是指包车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核定最大车型所装载的容积或吨位来计,详见《方大公司货物运输价格表》中说明。
5.10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其他物流公司,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当月已发生的运输费用,同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运输公司,并有权扣除本运输合同中乙方已经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合作期限内产生的运输费的20%违约金。
5.11、
运输途中,乙方必须妥善保存好甲方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缺少等损失(货物包装、装卸原因除外)均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赔偿金额按甲方供货合同价及实际缺损数量计算。
5.12、
乙方应对双方的合同内容及有关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发生泄密乙方要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5.13、
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合作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违约被甲方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35万元时,不足部分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缴纳保证金金额暂定为:乙方向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向深圳市方大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向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6.1、
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运输中耽误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延误时间参照4.11条款予以补偿。
6.2、
乙方因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被盗、淋湿、污染、超载、搭载、货物遗失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缺少而造成的损失,按当车货物甲方供货价及实际缺损数量计算,由乙方在损失发生之日起15天内全额赔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应付运输款中扣除。发生上述损失时,无论保险公司是否给乙方理赔,都不影响乙方对甲方的赔偿。
6.3、
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超过运输价格表中规定的运输时限,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两天,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依此类推。
6.4、
本合同未规定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6.5、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定事由,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已发生的运输费用全额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6.6、
乙方必须保证负责货物运输的人员及车辆均有合法有效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大货车进城许可证等),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省市的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含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6.7、
本合同为独立合同,乙方不能因为双方已经或将来签订的其它合同产生的纠纷而中止履行、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并继续积极切实履行合同。
6.8、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影响甲方货物正常运输,否则,甲方可按本合同第三章的3.1条款、第五章的5.7条款第六章的6.3、6.5条款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不可抗力
7.1、
由于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而影响到本合同运输期限的执行时,则相应延长运输期限,并视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但乙方需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必要时需出具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八章 合同终止
8.1
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冒名顶替签字、更改单据等欺诈行为的。
8.2、
在履行合同中,经甲方调查,乙方无相应运输能力满足不了甲方业务需要的、合作期间发现外包的、合作期间串通甲方经办人不按合同相关规定条款多算费用的。(终止合同处罚时,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全部运输费和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途)
8.3、
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某工地抽签或按月分配的方式要求乙方提供承运服务。如乙方在抽到某工地或某月送货时,有四次没有按甲方要求时间或拖延1天没能派车,致使甲方货物积压在工厂、造成工地停工以及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将1个月承运甲方货物所产生的全部运输费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8.4、
合同有效期已到,自然终止。
8.5
、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不抵债、停业整顿、破产清算等;
8.6
、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亲友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品、有价证券等贿赂;
8.7
、乙方乙方存在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行为的。
第九章 通知与送达
9.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本合同项下文件、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各类文件、通知;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1)甲方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指定联系人: ;E-mail: ;联系电话: ;
微信号码: ;QQ号码: 。
(2)乙方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指定联系人: ;E-mail: ;联系电话: ;
微信号码: ;QQ号码: 。
9.2、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双方应在变更后的二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9.3、任何文件、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联系方式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一方拒收的,另一方有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一方拒收或邮件退回的,以拒收或邮件开始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3)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9.4、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等均是双方通讯联系、法律文书接收、信函往来的有效送达印章。
9.5、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
2020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3
每次发货时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书》为本合同的附件,《货物运输合同书》上的条款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10.4
《方大公司货物运输价格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
廉洁合作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或乙方一旦发现任何一方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合作协议可以向甲方审计监察部举报,举报电话:xxx
10.6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7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份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传真件同原件同等有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为本合同的签署区域)
甲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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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