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在接近三年的时间里,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物业费僵局一直难以解开。最终,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业主支付物业费5364元,违约金8417元。
三年不交物业费导致违约金超过物业费,这样的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2015年1月7日,物业公司、闫某某双方签订阳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闫某某系该小区业主。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约定,物业公司需向闫某某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及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0.4元)。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于每季首月10日前交纳当季的物业服务费,若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以欠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
闫某某房屋建筑面积93.21平方米,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闫某某共计欠缴物业服务费5364元。物业公司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违约金为8417元。物业公司已向闫某某发出催交该期间物业费用的书面通知。
闫某某欠缴物业费的理由是物业服务不到位。闫某某认为,物业服务素质及态度不好,而且有多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不同意支付物业费。
一、在收房时必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非本人意愿,属强制签订,如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取得入户门钥匙。在收房时只有1号楼和2号楼属于交房状态,周围的3至25号楼座均处于建设当中,很多设施没有完善(如健身器材,车辆停放等还都是问题),根本无法保障我们业主的一个正常居住环境。周围一片狼藉脏乱差,即使在这种状态下物业服务费也一直在缴纳。
二、本人在居住前和居住后多次受到物业服务人员的辱骂及训斥,根本不是以协商的口气说话,以至于到现在都是以训斥和侮辱的形式对待,让本人很难接受如此服务。
三、每次去物业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都会被他们的侮辱和态度伤到,导致本人胸闷,心脏难受,头疼失眠。四、自交房以来自行车棚、健身娱乐设施等等一直处于建设当中,今年拖明年,明年拖后年。到目前为止还是如此,什么都没有。物业公司则认为,闫某某作为小区业主,有依法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其所陈述的理由均不构成其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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