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走在大街上,除了熟悉的中国面孔外,也经常能见到金发碧眼或全身漆黑的外国人;
过去的三四十年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但随着来中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对外国人的管理,也成了一大问题。我们也经常能在新闻上看到,外国人不遵守中国规定的情况,比如去年疫情期间,北京一位坦桑尼亚籍男子不遵守新冠肺炎期间外籍人员集中隔离规定,
为了更好应对这种情况,在2020年2月27日,中国司法部在网站上公布了一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却没想到此稿一公布,
最后,司法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表示,目前此《条例》还处在向社会征集意见的阶段,将根据公众的意见再进一步研究完善,暂时不会仓促出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反对《条例》的实施呢?
前文已经说过,如今的社会开放和包容性更强,大量中国人在国外工作或定居,大量外国人来中国工作或生活,
当我们在国外工作或生活时,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外国政府也希望我们能遵守它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样的,在中国生活的外国人,也期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有所保障,
在2004年,
后来又陆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获得永久居住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政策,
我们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生活方式日新月异,而针对外国人的管理办法,还停留在2004年,
也表明了我们的态度,对于我们国家发展有利的人,我们竭诚欢迎;
从现实角度来说,
但如果去看网络上文章的相关评论,则会发现人们几乎是一边倒的反对,比如:
“坚决反对什么永久权!讲得头头是道,实是引狼入室,不顾后果!”
“我们需要外国货,不需要外国人长期在中国居住,更不需要叛逆者回国。”
“超国民待遇是巨大的威胁!法律上的其他是重大的隐患。”
“毕竟是外国人,违法犯罪还得外交解决,后患无穷。”
其实,从这些评论中,可以看出来人们反对的立场有三种:
总结起来,
确实,
为什么会说《条例》的内容太模糊呢?咱们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比如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那么,请问突出贡献的标准是什么呢?是贡献1个亿的GDP,还是提供上千个就业岗位?
虽然此条例下有一些解释,比如“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情形,但你会发现此解释跟没有解释一个样,
并且最后还有一条“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其他”二字就相当于前面说的内容都等于白说,
再比如,《条例》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其他正当理由”是什么理由呢?我喜欢中国文化算不算?如果按照这一条的标准,就相当于前面的话又白说了,
实际上,不仅仅是这个《条例》存在这种太宽泛的问题,在我国还有不少法律文件也是如此,也正是因为中国有许多人吃过亏,
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人们订一个行事的标准,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
咱们再来说一说国内待遇平等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后面三条解释中,明确了家庭团圆的需要的具体人员,为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且境外无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
这一条有明确标准,但我们都知道国内不同地区,户籍制度管理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大城市,
比如,外地人如果与北京户口的人结婚,想要拿到北京户口只能是在与配偶结婚15年后,如果某位外国人在北京取得了永久居住权,
如此,人们担心的外国人优于中国公民的情况就出现了,
而在以往对外国人的管理中,确实存在一些隐性的“超国民待遇”现象,不少地方不自主给外国人特别照顾,此次《条例》出台引起如此多的人反对,也算是对之前外国人在中国的管理情况不太满意,
此种担忧不无道理,但不可因噎废食,不能因为这种担忧而一味的闹情绪反对政策出台,而是要帮助它变得更完善,让它能真正起到为我国招揽高科技人才的目的,
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必备条件是(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必备条件是哪些)
论婚姻法禁止结婚要件(婚姻法禁止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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