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 · 裁判规则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5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11期
案号:(2015)深前法涉外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
案号:(2019)浙11民终135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03
案号:(2017)桂03民再3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4-03
法信 ·司法观点
第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是指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受理过程中,法院只要审查“起诉时”原告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状况,只要原告在起诉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即视为符合原告条件,对于起诉前的原告持有该比例股份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第二,法院只对原告股东所持股份事实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股东能够依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资料证明其所持股份情况即可,在受理案件时不必对原告股东缴资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瑕疵等实质情况进行积极审查;第三,法院受理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之后,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比如原告丧失股东资格或实际享有的表决权达不到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143页。 )
(1)原告应为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认定上,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了不同的原则。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种“同股同权”的规定要求股份公司中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应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2条对其表决权设置了章程优先的原则,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一般情况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但公司章程可作出表决权不依据股权比例而行使的特殊规定。
(2)隐名股东不能成为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隐名股东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协议对股权享有投资权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涉及双方之外的问题,则应依据外观主义原则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与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由于公司解散涉及公司外部的权利义务人及其他股东,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隐名股东须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在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变更为显名股东后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摘自张嘉军等:《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80~281页。)
法信 ·法律条文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司(劳动仲裁司法解释一)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4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29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