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阴阳合同”?
当出现纠纷时
又该以哪一份为准?
今天向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一起来认识一下所谓的“阴阳合同”
转让股权时
交易双方分别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其中一份转让价款50万元
另一份转让价款4万元
以哪一份合同为准
双方各执己见
一审认为
转让价款4万元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驳回原告阿明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阿明(化名)与他人一起在厦门成立了一家公司。2016年1月,阿明与小莉(化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莉向法院举证在签订《协议一》的同日,阿明与小莉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还签订了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二》”),
哪一份协议
才是双方当事人
对于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一》是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小莉提交的《协议二》过于粗糙,因公司尚欠阿明工资8万元,故以《协议二》的形式来支付工资4万元,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应当以《协议一》为准。
《协议一》是双方为了完成工商机关备案、减少股权过户中的繁琐程序而采用的变通做法,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小莉已通过案外人向阿明转账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协议二》第一条与第二条约定条款表明了《协议一》签订的目的,并明确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实际交付金额以第二条约定的金额即4万元为准。故法院认为,《协议二》才是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一》仅用于递交相关主管机关备案。小莉已通过案外人向阿明支付股权转让款4万元,履行了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阿明主张该4万元为工资证据不足。阿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如何认定“阴阳合同”?在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
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备案但并未实际履行的称为“阳合同”,交由当事人双方收执并得到实际履行的称为“阴合同”。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备案于工商部门的合同为“阳合同”,而被告提交的为“阴合同”。
实际上,这种以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监管、逃避税收的方式,不仅
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分为阴合同和阳合同,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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