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稳当的投资,莫过于既能在企业收益巨大的情况下当股东,可以享受巨额的股权回报;又能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可以让投出的本金保本收息。“明股实债”就是这样一种“必赢”的投资方式。
“明股实债”的“投资人”,在向企业注资时,会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这样的投资协议不管条款如何花哨,最后落实如何回款这一条,会强调企业亏损或盈利后,企业某股东或企业本身要履行回购义务,最终的回购额算下来,能够做到“保本付息”。
实践中,不少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职务侵占的当事人,是公司的唯一真实股东,公司的其他股东,往往都是“鸡贼”的“明股实债”债权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还是有很大出罪空间的。
实践中,“明股实债”的投资人到底是什么身份,一段时间以来,民事法庭上,可谓判什么的都有,有的法院认定为债权人,而有的法院也会认定为股东。
2021年3月1日,最高法在再审案件《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丽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正确的提出“《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
真实的股东,
在抽丝剥茧缕清公司股东脉络,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他股东均是“明股实债”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即便“债权人”登记为了股东,这样的股东地位原本也不应当被法律认可,这样的公司理所当然就是法律上的一人公司。在真实股东只有一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或职务侵占的案件中,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主张不构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观点更为主流。
张明楷教授在教科书中写道“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则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从实质上看,一人股东没有侵害他人财产,没有给他人(包括其他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倘若一人股东通过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方式逃避债务等,则只能以其他犯罪(如诈骗罪等)论处。因为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是本单位的财产,而没有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作为保护对象”(《刑法学》第六版第1337页)。“在一人公司中或个人独资企业中,股东或者投资人挪用资金的,不成立挪用资金罪”(《刑法学》第六版第1341页)。
该案案情为:2018年4月,宋某在武汉注册成立珠翠(化名)首饰有限公司(下称“珠翠公司”),主要经营贵金属批发与零售。宋某是唯一自然人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公司成立后并未设立对公账户,一直以宋某个人的银行卡作为公司资金往来账户。
之后,
“承办人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司法解释,却始终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为了准确定性,胡继宗依惯例打开检察机关的“智库”检答网寻求业务指导,得到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涉嫌犯罪。第二种认为当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时,公司的企业法人被否定,公司不再独立承担债务,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便不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如果股东与公司资产独立,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则一人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涉嫌犯罪。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挪用公司资金实际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一人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金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自然不涉嫌挪用资金罪。
基于对相关法条的理解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胡继宗个人更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虽然罪名不同,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都是公司的财产权利,本质上是全体股东的财产权利。”胡继宗解释道,“检答网的解释明确,
据笔者了解,在当前各地司法实践混乱的情况下,
挪用资金也好、职务侵占也罢,都规定在侵害财产罪的类罪下。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务严重混同的情况下,股东是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一个股东从公司使用钱款,既不会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显然这样的行为丧失了法益侵害性,也就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当下,在全球疫情肆虐的背景下,保经济就意味着保稳定,保市场主体才能保经济,保民营企业家才能保市场。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五:《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最高法针对该些犯罪提出的刑事政策为:“严格把握民事纠纷与犯罪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权利。
入罪举重以明轻,哪怕有公司有其他股东或者企业有其他合伙人,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不作犯罪处理。更何况一人公司股东不可能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和债权人的纷争更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更有不按照犯罪处理的必要性。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股东诉讼另一股东侵占财产罪怎么判(侵犯股东利益定罪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289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