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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敲诈勒索的定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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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22: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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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看似是行使权利,但又带点胁迫意味的索财事件。

比如,因为买了问题商品遭受侵害后要求索赔,本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但在索赔过程中消费者要求天价赔偿,不给就曝光给媒体,又似乎带有了一丝胁迫意味……

又比如,获得拆迁补偿是拆迁户的权利,但部分拆迁户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以上访威胁政府,索要更多补偿款,也似乎对政府造成了胁迫……

再比如,检举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一方要求对方给钱或者满足某些要求,否则就检举对方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也似乎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正是因为这些事件既有行使权利的一面,也有“胁迫”的一面,所以在定性上存在很大分歧:有些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有些却被认为属于维权,至多是维权过度,不成立犯罪。

那么,看似性质类似的行为,为什么在处理上有天壤之别,行使权利与成立犯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今天的小文就来讨论讨论这个问题。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想要的东西是不该要的,是没权利要的,这叫做

目的不正当

;另一个是要东西的方法是法律禁止的,也就是使用了胁迫的方法,这叫做

手段不正当

。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目的不正当

手段不正当,这就意味着,

目的或者手段中只要有一个是正当的,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目的正当的一般判断

目的正当意味着我应该得到这件东西,有权利得到这件东西,我得到它,不是在侵害别人的财产,因为我对它有

权利基础

。有没有权利基础,就看我索要这件东西的理由是不是有法律上的依据。

如果索取财物是

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

,那肯定叫有法律依据,具有法定的权利基础,目的正当。

比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到期后李四有钱就是不回,张三找到李四,说再不还钱就砸了李四的摩托车,此时由于张三索要财物有债权这一法定的权利基础,即便他采取的方法不合适,也不成立敲着勒索罪。

再比如,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妻子多次要求分割财产,丈夫都置之不理。妻子就对丈夫说,不进行财产分割就检举他的受贿行为。此时妻子要求分割财产,拿到自己的份额,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妻子具有权利基础。

又比如,“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中,夏某理等拆迁户因补偿款存在争议,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索取争议金额内的补偿款,补偿款是夏某理依法应当获得的,所以夏某理的要求也是有权利基础的。

还有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消费者维权。消费者购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后,要求厂商赔偿,不赔偿就在网上曝光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因为此时消费者提出索赔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法定权利,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有权利基础,目的正当。

如果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

出于道德上的理由

索要财物的,还能不能叫做有权利基础呢?比如女友向提出分手的男友索要“青春损失费”,丈夫向奸夫主张“精神损害费”,叫不叫具有权利基础呢?

虽然在这些情况下,索取财物的一方常常会得到道义上的同情,但这种道德上的优势地位很难成为索要财物的权利基础。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被索要财物的一方是否应该赔偿,往往见仁见智,索要财物的一方受到的伤害该如何界定与衡量,也往往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如果承认这种理由也叫具有权利基础,会导致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标准模糊,从而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与不安全感。

所以,索取财物的权利基础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是道德上的。

一旦具有了权利基础,那么权利人不但可以自己主张权利,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主张权利

。比如在一些涉及投资理财的维权中,个人投资者因为专业知识与时间精力受限,难以自己维权,此时有专门的维权机构主动帮助维权,收取一定佣金,也应当允许。这种情况下,通过委托关系,专业的维权机构就从个人投资者那里获得了权利基础,即便其以网上披露、通报媒体等方式维权,也会因为目的正当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有权利基础不意味着可以“贪得无厌”。在权利的行使上,要遵循

权利一次性用尽原则

。也就是说,已经基于该权利基础索赔过的,不能再次基于该权利基础索赔。

比如,丁某某、郭某某索要树木赔偿款一案中,丁某某、郭某某以某镇政府未经其同意砍伐其家树木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树木经鉴定价值1335元,镇政府支付给二人10000元。此后,二人又以继续上访为由,要求镇政府至少就砍伐的树木再支付22万元。迫于维稳压力,镇政府又支付给二人22万元。后镇政府报案,法院认定丁、郭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五年十个月和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丁、郭二人具有要求赔偿被砍树木的权利基础,但该权利基础已经被用过一次,且完全实现了权利,如果再以该权利基础索要财物的,就属于没有权利基础,目的不正当了。

几种特殊情况下目的是否正当的判断

(1)职业打假人

在消费维权案件中,如果购买商品的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那么职业打假人要求索赔有没有权利基础呢?实践中经常出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向商家索赔,不赔偿就向消协投诉或者向媒体曝光的情况,这种情况职业打假人会不会成立敲诈勒索罪呢?

本文认为,

职业打假人向商家索赔也有权利基础

。因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索赔权利,和消费动机无关,只要是买到了假货,不管是知假买假,还是不知假买假,都可以主张。也就是说,消费者索赔权就是来源于买到假货,和其他因素无关。就算知假买假,客观上也是商品本身存在问题,也表明商家有售假的违法行为,购买者当然有主张赔偿的权利。职业打假人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既然是根据法律规定获取利益,就表明其获取的利益是正当的,目的正当。

即便认为职业打假人是为了自己牟利,在道德上不值得褒奖,也不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把为了自己牟利本身作为违法的根据,不能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索赔行为评价为“非法牟利”。实际上,职业打假能弥补市场监管力量的不足,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利用专业优势高效维权,提高商家售假成本,即便存在弊端,也是利大于弊。

(2)天价索赔

在消费维权案件中还有一类争议不小的问题,那就是天价索赔。比如在“今麦郎巨额索赔案”中,当事人因为4包过期方便面索赔450万元;在“燕京啤酒巨额索赔案”中,当事人因为1瓶啤酒索赔5000万元;在“华硕笔记本天价索赔案”中,当事人因为一台售价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索赔500万美元。在要求如此巨大的赔偿数额时,还可以叫做有权利基础,目的正当吗?

首先,消费者提出赔偿时,由于损失数额尚未完全确定,赔偿金额也就不固定,可以认为是

“内容不确定的债权”

,尤其是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时更是如此。因此,一般情况下无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多少,都可以认为存在权利基础。

比如,“三聚氰胺奶粉赔偿案”中,郭某基于女儿服用三聚氰胺含量较高的奶粉患肾炎、妻子因此流产精神失常等,提出索赔额300万元。此时不能说索赔额过高,因为本案中的损害赔偿额显然不能只考虑奶粉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问题奶粉给一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再比如,在外卖中吃到虫卵,如果提出赔偿要求,也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无论要求的数额是多少,一般都认为具有权利基础。

其次,如果

索赔数额远超应当赔偿的数额

,则可以认为超过部分属于权利基础无法涵盖的内容,消费者对此

没有权利基础

。比如花100元购买了伪劣的A4打印纸,要求赔偿300万,此时不会造成精神损害,而要求的赔偿又远高于商品价格10倍。

但是,没有权利基础不意味着消费者就直接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时还需要看消费者使用的手段是否超出了法律或社会一般观念允许的范围,也就是是否存在手段不正当。这就是下文手段正当与否的判断中要讨论的内容。

手段正当的一般判断标准

手段是否正当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

被法律或者社会一般观念所允许

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即便手段不正当

,比如采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法律禁止的手段,也不能将整个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只能

单独评价手段行为

,比如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目的不正当的情况下

,比如前文提到的天价索赔案,

如果手段正当

,比如以向消协投诉、向法院起诉、向媒体曝光、向公安检举等威胁对方交付财物的,

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只要手段没有超出法律或者一般社会观念允许的范围,那么提出索赔,就意味着

双方在进行协商,在进行带有交易性质的妥协

,无论提出的索赔数额是多少,都只是妥协过程中一方提出的要约,另一方如果同意,意味着对要约进行了承诺,达成赔偿协议;另一方如果不同意则可以继续协商,或者终止妥协活动,通过其他手段继续维权。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

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私人活动,最终交付财物也是心甘情愿,刑法没有介入的必要

只有在目的不正当且手段不正当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比如消费者花100元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A4打印纸后,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要求索赔300万,由于手段和目的都不正当,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以检举违纪违法犯罪索要财物是否手段正当

检举违纪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那么是不是以“不给钱就检举违纪违法犯罪”为手段索要财物,就都属于手段正当,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呢?也不是。这要看

检举违纪违法犯罪是不是和自己的财产利益相关

如果检举行为和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利益上的关联,就意味着这种“检举权”并不是某种可以兑换财物的财产权利。获取财物就不在“检举权”覆盖的范围内,那么这种借助“检举权”索要“封口费”的行为,就不是正当手段。

比如超市保安抓住正在行窃的小偷后,威胁小偷说不给“封口费”就报警,保安是否报警,都和他的财产利益无关,此时这种索要“封口费”的行为就不是正当手段。由于索要“封口费”也没有权利基础,所以目的也不正当,在达到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数额要求时,保安就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如果是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以检举违纪违法犯罪索要财物的,就属于正当手段,因为此时他们声称要行使“检举权”,就是维护正当财产利益或者索取正当民事赔偿的手段。

把超市保安检举小偷的例子稍微改一下,假如保安发现小偷在偷他自己的东西,就对小偷说如果不交出所盗财物,就把小偷送到派出所,此时保安威胁要检举,是在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钱,在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因此具有正当性。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维权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要看目的和手段是否都不正当;目的与手段中只要有一个是正当的,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然,除此之外成立敲诈勒索罪还要满足数额或次数要求,也就是数额达到2千元至5千元以上,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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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2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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