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案件发生的原因他是多种多样的,有可能是一方不想离婚,一方想离婚,或者是一方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分配的方案不认同,或者是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不认同,这些都是离婚纠纷的原因。接下来法宝在线的婚姻律师为大家带来离婚纠纷案件离婚案件中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但会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3、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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