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安邦咨询公司客户经理,月工资组成为3000元底薪外加提成。
安邦咨询公司先后以王某与同事争抢客户以及将老客户改签为新客户为由,两次关闭了王某使用的客户管理系统。
后,王某以安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关闭王某个人工作库、将王某移出工作群,影响王某正常工作等为由,书面通知安邦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要求安邦咨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166元。
安邦咨询公司关闭王某客户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安邦咨询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首先,从安邦咨询公司的客户管理系统内容来看,该系统不仅仅用于记录、管理客户的相关信息,还存有产品信息用于向客户介绍、发送产品的功能,王某作为销售人员虽不排除通过电话、微信等其他手段联系客户的情形,但
其次,安邦咨询公司可以对王某的客户系统进行调查,但应当适度进行。安邦咨询公司两次关闭王某的客户管理系统,时间近六十余天,但并无具体的实质调查结果,故其
再次,本案中,王某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及提成组成,而提成占了王某收入来源的大部分。经查实,王某2018年1月至4月期间的收入除了基本工资及四份合同关闭客户管理系统之前的提成外并无其他提成收入,由此可见,
综上,
安邦咨询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166元。
案号:(2019)沪02民终1872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
本案中,劳动者入职日期为2010年3月23日,离职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工作年限为8年1个月,经济补偿支付月数应为8.5个月。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078.35元。经济补偿金计算为:7078.35元×8.5个月,四舍五入后得出经济补偿金数额为60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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