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撤诉的上诉人负担;审理后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与免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案件有: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的,或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再审,无需再交纳诉讼费。但是如果申请再审是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则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仲裁执行 诉讼(仲裁执行 诉讼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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