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一方想离婚,另一方却不同意,一定要收集好关键性的证据。同时,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如何解决?需不需要提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李某(女)与江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但江某于2000年染上赌博恶习,十几年来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吵,后感情逐渐淡薄,且江某常将赌博输钱归因于李某,对其拳打脚踢。
李某不堪忍受,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随后江某苦苦哀求,并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戒掉赌博的陋习且不会再有家暴行为,李某遂撤回起诉。
但在之后的5年里,江某完全没有履行保证书中的承诺,仍赌博、家暴,李某最终于2020年再度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准离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向所属单位、所在社区、妇联等单位进行求助,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出警记录并拍摄伤情照片。
另外还建议去医院就医,保留好相关就诊记录。除此之外及时向亲属、朋友等反映情况,以便于在起诉离婚作为证人时提供相关凭证。
如果夫妻双方中,
因为在审判实践中,
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使是初次离婚,调解无效,也应当判决离婚。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施暴方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会影响对孩子的感情,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
而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财产分配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一方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据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以及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对施暴方少分夫妻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公证。
● 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完全自愿签署,而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
●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归属;
● 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公证”不是必然程序,签署协议时可不公证,但公证之后的更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财产仍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而赠与合同又是实践合同,以履行为生效要件,所以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
同样是赠与性质的约定,但是房产需要经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效力。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此类约定在电视剧中比较常见,看上去很浪漫,但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
此外,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
当然,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
注:以上观点仅为本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律师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结论性的保证和评价。以上仅供各位参考借鉴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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