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法院一般会出具判决书。最近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件诉讼过程中,陆续收到法院的裁定书。那么,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对投资者来讲,面对裁定书和判决书,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就当事人的实体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裁定书和判决书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民事裁定书解决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民事判决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实体的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事项,包括程序性争议和程序性请求。程序性争议是指原被告双方对某一程序事实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程序性请求则是指原告或被告为启动某一程序或实现某项程序权利向法官提出的申请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适用范围包括: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等。
诉讼程序性事实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待裁判的实体权利争议不直接相关联,但是其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中止和终结,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如果个人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投资者需要配合法律规定,完成诉讼程序要求的相应义务,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其次,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不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要求全面地分别叙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实和理由分开书写。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具体叙述案件的事实,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实和理由的区分。
第三个区别是关于上诉的规定。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规定准许当事人上诉的以外,一般不准许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针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除法律明文规定一审终审的以外,一般都准许上诉,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在上诉期内,民事判决书虽已送达,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主要是对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投资者收到裁定书后,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继续诉讼。例如,上例中投资者因未能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被法院驳回起诉。投资者收到裁定书后,可以按照规定准备证明文件或者公证文件,重新提起诉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所以司法程序往往比较繁琐,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开展。
当合法利益受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侵害时,中小投资者可以采用司法手段进行维权,一定要按规定提交诉讼相关材料,配合律师,依法维权,顺利地参与诉讼。
对仲裁委仲裁结果有异议?对仲裁委仲裁结果有异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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