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大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了,哪些人可以当继承人?继承人有没有先后顺序?继承人分到的遗产按什么比例?笔者就这些问题将在下文中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一、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先发生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法律保护合法的权利行使。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是有偿的,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扶养人应优先取得遗产。(详见民法典第1123条)
二、法定继承相关规定有哪些?
1、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1126条)
2、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详见民法典第1127条)
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详见民法典第1129条)
3、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详见民法典第1127条)
特别说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在合法收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旦收养关系成立,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消失不复存在。
有扶养关系的包括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父或母再婚的基础上并且一同生活过。这种扶养关系可以和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并存。
三、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谁继承?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详见民法典1128条)
四、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比例可以不均等。
2、应当予以照顾的或者多分情况: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1-3详见民法典1130条)
4、可以根据适当的遗产情况,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详见民法典1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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