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债权和债务对于企业经营、债务代还、支付包括货款在内的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会有很大帮助。
债权和物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权债务相对应关系中,通常理解,债权有多样性,债务只是债权中对应的金钱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特别说明下子分公司债务与总公司关系
对于分子公司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相关责任,但具体如何承责?各地法院处理不一。结果主要分以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担责。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子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子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中有相关解释。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2、关于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债务人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正确理解债权和债务对我们清偿代偿债务有很重要的作用。经济问题最终通过债权和债务认定后,会便于确权、便于认定相关责任、便于处置清理。
比如,某个A企业通过抵押一亿的房屋土地向某个M银行借款六千万元,现在A企业经营临时有困难无法还贷。如果没引入债权和债务概念,M银行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拍卖来收回贷款,如果暂时没有人要,就会一拍二拍甚至进入议价程序,造成企业贱卖、职工动荡。
如果采用债权和债务方式处理,M银行只要把债权确权、通过债权拍卖转让、债转股,企业也可以通过发债等不同形式来解决问题。
而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会更多地讨论关于债权带给我们债务偿还的便利性。
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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