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水军诋毁竞争对手算不算违法?为虚假宣传提供背后的服务算不算违法?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商业诋毁行为、虚假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细化规定。
浙江作为电商大省,条例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部秩序的相应管理责任。平台应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公平竞争规则,以此作为协调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时的依据。
近年来,直播带货兴起。极个别主播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而“拉踩”竞争对手的产品,擅自编造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有的还雇佣“水军”,这就构成了商业诋毁。
针对这一行为,条例明确,对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混淆行为的定义。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以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冒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他人商品的,都属于混淆行为。
考虑到存在不知道商品存在混淆情形的可能,新增条例规定应区分销售时是否知道商品存在混淆情形分别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确实不知道所销售商品存在混淆情形,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可。
不过,针对虚假商业宣传,不管是宣传者还是在背后为其提供服务的“帮凶”,一个都逃不掉!
条例规定,经营者明知、应知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仍为其提供组织、策划、制作等服务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工具等条件的,也认定为是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条例明确,经营不得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技术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条例还对商业贿赂行为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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