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影《亲爱的》主人公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相认。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拐卖孙卓的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的“养父母”已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刑法》早已将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但长期以来,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被称为“打拐”的里程碑。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4年来的数百个拐卖儿童案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以往判例还显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的,与情节较重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当。
孙卓因生父14年的苦寻而备受社会关注,但近4年的数百个判例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这部分数量已经远超来历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数量。
我国1979年版《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严厉打击拐卖方,也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首次被写入刑法。当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吸收了上述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
2015年9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缩紧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按照《刑法》中有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中国警察网消息,当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1997年版《刑法》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入罪,但此后各地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相关判例依旧少见。
据媒体报道,直到2013年,河南省才首次对被拐人口的买家判刑。当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7名买家也全部被判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2015年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福建各级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仅有5件,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等。
2014年,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赵俊甫和公安部刑侦局孟庆甜的《关于修改<刑法>收买被拐卖 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条款的思考》一文指出,拐卖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尚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些深层次难题亟待破解,突出表现在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买主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造就需求庞大的买方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早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收买方不阻碍解救、没有对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的宽松处理,会影响对该法的评价,执法者就会认为可处理可不处理。”
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被删除,被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案件量随之有所上升。新京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之前,收买儿童犯罪的相关案件每年可查的不足10件,2016年之后,判决案件数较之前有了小幅增长。
新京报记者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以及公开报道中检索近4年来的近300个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12月7日,孙海洋带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回湖北老家认亲。当晚,孙卓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称,这是第一次遇到让自己生活天翻地覆的事情,压力比较大。他说,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如果未来真的被判刑了,自己会生气。
孙卓的此番言论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也再次把追责“养父母”的困境抛了出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和收买方共同生活,已经产生了亲情关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会遇到问题,对被保护的儿童不利,所以现实很难追责。
“没有亲历案件的局外人很难对被拐卖儿童的切身利益有感受,法官会利用自由裁案权,平衡具体执法与保护儿童利益之间的关系。”赵军说。
根据法院近年的判决情况,拐卖儿童犯罪,判处刑期大致在3年至7年不等。那拐卖儿童案中的买家一般如何量刑?
在记者梳理近300个拐卖儿童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收买方大部分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适用缓刑,少数情节较轻的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与情节较重的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大致相当。
具体来说,记者统计的近4年来的近300个收买被拐卖儿童判例中,收买者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占比和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各约15%,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达7成。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朝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被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一个关键点是,买家是否与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事前串通。“如果事前串通,就可能是拐卖儿童的共犯,情节严重很多。”
多个相关判例显示,在极少数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在收买前明知收买的儿童是被拐骗而来,或者在买卖过程中主动物色、长期策划。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秋妹明知被害人陈某1是被拐儿童仍予以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柳秋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在福建省福清市2020年3月的一例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李自军因“抱孙心切”,联系他人帮忙物色女婴,为了节省部分收买费用,便向介绍人谎称其本人也是中间介绍人。最终,被告人李自军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此外,还有部分被告人因收买了一名以上的儿童或者进行过多次收买行为,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广东省东莞市2020年12月的一例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黄燕清因先后从同一对父母中收买两名儿童,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的二审判决中,维持对被告人黄燕清的定罪部分,量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书显示,除了自首及坦白情节,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从轻处罚。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卜桢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下,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大部分被宣告缓刑。”
近年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有所加大,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的刑罚差别依旧较大。
对此,部分专家及民众呼吁加重对“买家”的处罚,实现“买卖同罪”,从买方市场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这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多讨论,成为了一项历时已久的争议。
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买卖是利之所趋。要想遏制住拐卖儿童的行为,需要遏制源头。“只有市场不存在了,买卖被惩罚了,拐卖行为才会得到抑制,利益驱动的根源才能得到铲除。”
“法律上的买卖都是基本同罪的,比如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收买和猎捕大熊猫是同罪的;非法买卖枪支,买卖也是同罪的,所以买卖同罪的情况很普遍。”阮齐林举例解释,即使不同罪,买卖的处罚也不会很悬殊,比如购买赃物、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依然参与洗钱的。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是“买卖同罪”相关讨论的主流话语之一,但赵军不完全赞同。他表示,虽然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但在具体的不同领域,要有不同的理解。
“在拐卖儿童的具体案件中,情况很复杂:收买方为什么会收买,收买后怎么对待这些被拐卖的儿童,儿童是拐卖的还是亲生父母出卖的。但整体来看,收买罪低于拐卖罪是合理的。”赵军说。
赵军的观点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之上的:近年来,被拐卖儿童的来源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已经远超来源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主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属于拐卖儿童。赵军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随着打拐话语的建构以及法律的溢出效应,在严打拐卖的背景下,原始严格意义上的通过盗窃、抢劫等形式的“拐卖”,外溢到出卖亲生子女的范畴上。
“亲生父母出卖和狭义的‘人贩子’的拐卖有较大区别。在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抚养权转移对儿童本身常常不是伤害,反而有利于成长,社会危害性也不可与拐卖同日而语。”赵军表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应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也明确规定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相关判例也显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会被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收买被父母出卖的亲生子女,也会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记者梳理的近4年的近300个拐卖儿童判例中,亲生父母出卖自己子女的占比约65%,出卖来源不明或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的占比约35%。
赵军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亲生子女的拐卖大多是因为无能力抚养,他们多数是贫困的、来自农村的家庭,我们很少看到富裕阶层的人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再有就是父母吸毒、涉嫌违法犯罪、或者打工妹未婚先育的问题,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儿女。
阮齐林也表示,出卖亲生子女牟利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边缘山区,生存条件所迫。对亲生父母没有伤害、对社会治安没有伤害、对孩子某种程度上没有伤害。“应该区别好收养和收买被拐儿童的界限,扩大送养、收养的范围,收缩拐卖的范围。”
以往判例显示,大量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在法庭上的自述中都提到了“家庭经济困难”“未婚生育”等字眼, 还有不少买家则声称购买孩子的理由是“不能生育”“无法生育”。
对此,赵军表示,“收养条件过于严格的话,会把这样的需求送到地下。我们应该放宽《收养法》,政府同时进行全流程的监管,看儿童是否受到了合法合理的照顾。这才能压缩拐卖黑市的需求。”
“解决目前拐卖问题的突破口,还是要放宽送养和收养的条件。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利益,双方家庭的利益,以及社会安全感。”阮齐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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