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南流乡呈现村中心路北1巷12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2021)冀01民终12635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同时与本案相关的(2021)冀01民再17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于2021年11月12日在贵院开庭审理,但目前尚未形成裁判结果,且本案执行所依据判决已被中止执行。另,2021年9月8日,董刑事案件的再审发还一审重审案件在新华区法院进行了庭审也未出裁判结果。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2021)冀01民终12635号案件的审理,待(2021)冀01民再17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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