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其次,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以所帮助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犯罪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尚未依法裁判等原因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积极行为包括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积极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消极的不作为包括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这里的消极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具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将帮助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予以单独定罪。司法解释层面与立法层面均确立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归责模式。目的在于惩罚以及预防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具有较高度独立性的网络违法行为。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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