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8号,在校大学生张某因培训机构老板拖欠工资,多次追讨无效后,无奈之下拨打了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司法所的电话,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引导当事人来钟公庙司法所进行调解。
2022年2月22日上午9点,当事人双方来到了钟公庙司法所,据了解张某于2021年12月22号受叶某雇佣担任小主播培训机构的上课老师,双方约定每月底薪3860元+课时费支付劳动报酬,因个中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2月8日,张某提出离职并离开该培训机构,叶某不愿意支付张某1月份的劳动酬劳(共计人民币5300余元),认为张某突然离职导致两名学生家长退费损失1万多元,自己的损失也很大。调解初始,培训机构老板叶某并非不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希望张某向学生家长解释是由于张某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不能开课,不是学校的原因,并且补偿一定的损失就可以了。张某却说学生家长退费的原因并非因为自己的离职,表示一开始就言明不会长久在职,随时可能要返校。而且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束自己离职的条款,自己提前7天告知叶某要离职,已经仁至义尽了,要求叶某支付自己1月份的劳动报酬5300余元。
钟公庙司法所邀请驻点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如果走司法途径的话,一般是对张某的劳动报酬打个八折,具体要看双方的举证。
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开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告诉叶某,没有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张某的突然离职是没有约束的,无法追责,而且闹大了,对培训机构的名声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张某在金额上能少一点,作为赔偿,这件事情就这么结束。调解员告诉张某,鉴于这笔金额不大,如果真的走司法途径,打官司的成本高,而且费时费力,适当的让利一点,作为对叶某的补偿,这样的结果最好,省时省力。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培训机构老板叶某支付张某底薪、课时费等所有费用共计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以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
2、今后当事人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以此纠纷引起的任何赔偿。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之后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招聘人员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另换他人。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双方都退一步,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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