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记者 张剑)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身亡后逃逸,亡者家属要求司机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可保险公司称司机肇事逃逸,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6月7日,定远县法院公布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最终败诉。
2021年10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马某身亡、郑某受伤。张某停车查看后又驾车离开。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万余元。
对于马某亲属的请求,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张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了提示和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如果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须以网页、音频等形式对法定免责条款予以提示。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约束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马某亲属支付赔偿款59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本案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未履行对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并非正面评价车主肇事逃逸的行为。救助被害人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上,肇事逃逸人无法获得商业第三者险理赔而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事责任上,一般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若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则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有救活可能性却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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