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年轻人经济基础薄弱,由父母资助的现象在社会上比较常见。结婚后很多父母会选择赠与孩子房产、车辆等财产,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如果有事先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为子女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
1、让子女的配偶作出承诺该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的承诺书或声明。(此类方法可能会伤害夫妻间的感情,让配偶一方难以接受)
2、父母与自己子女之间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房产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但此类赠与合同随时可以签订,在实践中也容易被认定为事后补签而无效。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将该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也可以固定形成时间。(此类方法不需要子女配偶签字,因此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并且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签订赠与合同的时间,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某、韩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同,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同时要求将东越河花苑103楼的住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韩某表示,东越河花苑小区103楼的住房系韩某的父亲出资购买,应确认为其父母的财产,而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张某父母婚后赠与张某的东越河村的平正房三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被告韩某应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审理中,原告张某提交公证书与赠与书各1份,证明原告张某的父母将东越河村的平正房三间无偿赠与给原告张某一方。
1、本案争议的东越河花苑103的楼房,因被告韩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父亲购买房屋时明确表示赠与韩某个人,故韩某父亲出资购买该房产认定为对原、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争议的东越河村的平正房三间系原告张某父母于张某、韩某婚后赠与原告张某的财产,并有赠与书与公证书为证,原告张某主张该房产系个人财产,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同样为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但因张某的父母在赠与财产时,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并公证的方式,在赠与合同中注明该住房赠与其张某个人所有。因此,在法院审理时,支持了该房产系张某个人财产的主张。而韩某父亲出资购买的房产时,因为没有通过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其韩某一方,因此该房产在离婚时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何处置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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