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登记条件
1.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成都市户籍居民;
2.或至少一方持有金堂县有效的居住证(双方户籍不在成都市的提供);
3.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申请材料
1.双方有效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一方有效的金堂县居住证(双方户籍不在成都市提供);
3.现役军人提交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4.《离婚登记申请书》(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
5.离婚协议书。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2.冷静期。(1)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各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特别提示:
1.以上证明材料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2.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注明:本人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五、登记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延时服务)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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