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光明日报曾报道过一起“遗产纠纷”案例:92岁的王阿婆去世之后,因为生前未婚,仅有一个亲弟弟也已去世,所以就出现了房产无人继承的情况。虽然王阿婆一直由侄子照顾,但是当时侄子并没有继承权,因此这套房产归国家所有。
等到新规实行之后,侄子要求独自继承房产,可是侄女却表示反对,她认为自己也同样具有继承权利,然后闹上了法庭。对此,很多人都不认可侄女的做法,你有什么看法?
此消息一出,大家都表示不解,既然王阿婆没有任何亲人,为什么不能在生前留下遗嘱,只要提到把房产继承给侄子,就不会需要法庭来判决了。虽然王阿婆一直由侄子照顾,不论是当时的规定还是现在的新规,在没有确立遗嘱的情况下,侄子和侄女都拥有相同的继承权利。
说到底,这还是因为不了解法规变化,如果老人能够写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还是遗嘱,就不会出现继承纠纷了,更不会出现侄子和侄女在法庭互相争论的情况了。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家庭70%的财富都在房子上,再加上老龄化比例不断提高,预计未来五年,每年将增加过千万的老年人,由此,在如何继承父母房产方面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可能很多90后并不了解,因为他们都是独生子女,所以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可是很多80后家庭少则有两个孩子,多则有三个甚至四个孩子,在继承房产的时候,因为现在房产价值大多在百万以上,特别是热点城市的房子价值更高,因此在继承房产的时候,出现问题的概率往往也是最高的。那么,到底该如何解决继承问题呢?说到这,不得不提到民法典。
第一点、并非所有情况下,子女都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首先,就是父母自愿把房产继承给除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并且确立了遗嘱。李阿姨就遇到这种情况,子女常年在国外,对自己不闻不问,而侄子却一直在照顾自己。可能有人会说,侄子是不是为了房产才选择照顾李阿姨的。这样说就纯属是“小人之心”了,从最近十年开始,侄子就一直在照顾李阿姨,最后李阿姨也立下了遗嘱,把房产继承给侄子,子女也就不能继承了。
其次,就是父母的房子设立了“居住权”,顾名思义,居住权属于益物权,并不在继承范围内。举个例子,张大爷的生活起居一直由保姆王女士照顾,同时张大爷生前对名下的房产设立了居住权,所以子女就无法继承这套房产。事实上,这样的解决办法就是等到王女士去世之后,居住权才会随之消失,更为关键的是只有王女士才能享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其他人不能转租和出售等。
第二点、女性和男性具有相同的继承权利。
不可否认,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地方仍然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在继承的时候也是如此。而在新规中,专门提到了男女平等继承,虽然很多父母并不赞同,因为出嫁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但是随着规定的实行,这也是迈出了保障女性继承权利的关键一步。
第三点、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
此前,传统的遗嘱方式一共有五种: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和口头。其中公证方式的级别是最高的,简单来说就是即便共同按这五种方式确立了遗嘱,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而在新规中,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值得关注的是同时还新增加了两种立遗嘱的方式,分别是打印和录音,这也意味着在确立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就会以时间最近的那份遗嘱为准。
更为关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客观性,在确立遗嘱的时候,还增加了两项附加条件:首先就是要求在确立遗嘱的时候,需要至少有2个人在场见证,其次就是需要写明清楚日期和签名。
事实上,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哪种方式更合适呢?概括起来,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赠与、买卖、继承。你更倾向于哪种呢?在此之前,先来看看这三种方式的费用分别是多少吧?为了方便解释,我们按照房屋总价150万为例。
1、选择买卖方式。
契税是150*1.5%=2.25万元
个税是150*1%=1.5万元
增值税是150*5.6%=8.4万元(房产证超过五年,就不需要缴纳)
2、选择赠与方式。
契税是150*3%=3万元
公证税是150*1%=1.5万元
个税是150*20%=30万元(后期出售的房子,才需要缴纳个税)
除此之外,选择继承方式的成本更低,并不需要缴纳契税,只需要公证费和工本费即可,算下来可以控制在万元以内。也就是说后期没有出售的情况下,除了继承之外,赠与也是很好的方式。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也不用交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其中就包含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屋权属,就可以不用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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