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遇到环保处罚不适当的话,应该怎么办?环保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偏重的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如何维权?先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2019 年 6 月,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位于某路的生产经营场所冷藏室夜间500Hz倍频带声压级的室内噪声排放值为 30dB,超过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1dB,边界噪声超标违反了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处罚:1、责令该公司改正边界噪声超标的行为;2、罚款若干元。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主管部门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随后,该商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所以,驳回了该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商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边界噪音排放值以及评价依据。区环保局这个生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测,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程序上并无不当,但是,环保局针对该处罚的材料,曾经上海市制定过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区生态环保局选择适用了上述材料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行为处罚幅度,兜底条款作出了幅度偏重的处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商务公司程序中积极配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原因,所以直接作出了改判,最后该公司上诉。
其实在环保处罚过程当中包括很多种类,比如噪声污染,还有大气污染、粉尘污染、水污染等等。环保部门对各类行为处罚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很多的纠纷,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当中也发现有各种方式的处罚。大家如果遇到了这类的案子一定要找出相关的标准和依据,然后正确地给咱们的行为定性,看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正确的定性,然后再判断是否合法,是否量刑过重等等。
该案被列为上海2020年度典型案例。上海高院认为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问题。涉案违法事实成立,行政机关裁量的基准有直接相应的标准。行政机关未严格执行,也未作出说明,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直接进行了改判,这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上海高院认为本案的一个典型意义。
除此之外,如果各位企业主也遇到类似的纠纷的话,一定要多注意这几个方面:首先,第一个处罚的机关是否有权。第二个特别重要的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包括很多种,一是事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定性的依据,另外一个是程序性的依据和自由裁量的依据。一定要找准法律依据,还有政策依据,一定要找准,定性准确才有可能正确地分析自己的行为,正确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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